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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辟谣: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也可销售

http://www.bjfcw.com/news/2004/ 2006-12-29 20:12:17 打印】 【关闭

“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昨天,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就“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的消息做出了明确回应。   

12月27日,北京有媒体报道称:“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该报道称,“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此报道引起了部分市民的误解。   

上述负责人肯定地表示,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目前,仍按照原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文件)执行。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第三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建委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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