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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中霸王条款肆虐 政府部门应使监管有力

http://www.bjfcw.com/news/2004/ 2007-2-14 20:14:11 打印】 【关闭

合肥市近日对全市6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订的制式合同中擅自加入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条款,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   

随便翻阅这些合同便会发现,一些房地产商真是霸气十足。一家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许多延期交付房屋的免责条款,将出卖人应负的法律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买受人。  

关于商品房面积确认,有的开发商直接定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剥夺了消费者选择适用“3%处理规则”的权利。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有些开发商却修改成“90个工作日”“150日”“180日”“210日”甚至更长。这样的“霸王条款”真让人叹为观止。

房地产开发商如此霸道,除了目前房地产开发相对具有垄断性的特点以及卖方市场特征明显的表面原因外,还在于这些开发商的“后台”硬,“靠山”强。少数地方领导干部乐于“傍大款”,以权谋私,一些开发商则喜欢“傍官发财”,双方一拍即合,狼狈为奸。近年来落马的一系列干部,很多都与房地产开发商有权钱交易的不正当关系。

在房价高涨的今天,老百姓买一套房子确实不易,往往是举全家之力,花费了几十年的积蓄。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机巧百出的“霸王条款”,老百姓坠入买房“陷阱”后再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难上加难,多数官司不了了之。对此,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停留在制定规矩上,而应当重视规矩的实效,对开发商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行为进行动态的、即时的监督查处,及时铲除“霸王条款”。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案件,为创造公平、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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